歐盟發布新規 紡織出口NPE含量不得高於0.01%
歐盟於2016年1月13日發布(EU) 2016/26法規,新增REACH附錄17第46a項目有關NPE限制條款。
NPE廣泛運用於清潔劑、乳化劑和界面活性劑,此類物質由於會分解產生烷基酚,具有生殖性毒性,,這些物質會在魚的體內積聚,損傷其荷爾蒙,從而影響魚類繁育、生長以及性發展。但是衣服中的NPE不會直接威脅到人體健康,因此被歐盟分類為致癌物。
NPE是一種非離子表面活性劑,具有良好的滲透、乳化、分散性能,於紡織工業中NPE常被用作為洗滌劑和染色助劑。
事實上REACH附錄17早已提出對紡織、皮革、紙漿等生產過程中NPE的使用限制。但是歐盟發現市場上的紡織品仍含有少量殘留的NPE。因此提出(EU) 2016/26對紡織品中NPE的限制要求。內容如下:
1. 從2021年2月3日起,不得將需用水洗滌NPE含量≥0.01%的紡織品,投入市場。
2. 第1點不適用於二手紡織品或生產過程不使用NPE的再生紡織品製造的新紡織製品。
3. 第1、2點中,“紡織品”定義為任何含有紡織纖維大於80%(重量百分比)的非成品、半成品或成品紡織品;或任何含有上述紡織品部件的產品,如:服裝、配件、室內紡織品、纖維製品、紗線、織物及針織品等。
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並追蹤NPE新規的進展,瞭解該規定的具體內容,主動制定應對策略;利用法規過渡期,改進生產工藝,研究開發NPE的替代產品;完善品 質管制體系,加強採購原材料的品質和生產過程的品質控制,確保出口產品品質符合進口國的法律規定與合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