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告藥商得於虛擬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相關管理規定,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。
預告藥商得於虛擬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相關管理規定,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內徵詢各界意見,本案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。
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
發文字號:署授食字第1001611425號
附件:「虛擬通路醫療器材販售管理要點」草案(總說明及逐點說明)
主旨:預告訂定「虛擬通路醫療器材販售管理要點」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。
二、訂定依據: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、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。
三、「虛擬通路醫療器材販售管理要點」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doh.gov.tw)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球資訊網(網址:http://www.fda.gov.tw)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。
(二)地址: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。
(三)電話:(02)2787-7529
(四)傳真:(02)2787-7589
(五)電子郵件:ccchuang@fda.gov.tw
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:
署授食字第1001611425號公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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